首頁 路邊廢車通報
{{item.name}}
本系統只受理無牌車輛,有牌車輛請與鄰近派出所通報。 無牌 無法辨識 無法辨識
  1. 請上傳 jpg、jpeg、png、gif、bmp 格式照片。
  2. 圖片不得超過 5 MB。
  3. 請至少上傳 2 至 5 張照片,應包含車子全貌、車體正面及背面,照片請勿使用 google 街景圖截圖;若附近有明顯地標或門牌號碼等可供辨識位置之照片可一併上傳,以利環保局人員至現場確認;另案件是否受理由各區環保局裁定。
{{$moment().format("YYYY-MM-DD")}} {{formData.hasPlate ? `有牌:${formData.plateNo}` : '無牌' }} {{formData.vehicleTypeName}} {{formData.vehicleBrand !== '其他' ? formData.vehicleBrand : `${formData.vehicleBrand}:${formData.vehicleBrandNote}`}} {{formData.vehicleColor}} {{`${formData.city}${formData.district}${formData.address}`}} {{formData.informantName}} {{formData.informantEmail}} {{formData.informantPhone}} {{formData.caseDescription}}

占用道路廢車通報注意事項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若非屬上述情形之通報車輛,將由其他單位進行處理作業。

另所通報之廢棄車輛,除依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外,也將根據各縣市之自治條例等規範,其各縣市環保局之占用道路廢車作業單位得使拖吊。

我已瞭解上述事項內容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單位個人資料管理規定,本單位在向您蒐集個人資料之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當您勾選「我同意」,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

一、蒐集目的及類別
為提供各縣市負責占用道路廢車通報相關單位之通報作業使用為蒐集目的,而須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電話、E-mail 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您的個人資料,除涉及占用道路廢車通報作業以外,僅供本單位於中華民國領域,於上述蒐集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加以利用至前述蒐集目的消失時為止。
三、當事人權利行使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可向本單位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如您不提供或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個人資料,本單位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

個人資料同意提供:

  1. 本人確已閱讀並瞭解上述告知事項,並勾選「我同意」授權貴單位於所列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2. 本人瞭解此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並提供予貴單位留存及日後查證使用。
我同意上述個人權益條款